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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天台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天台商会,英文译名:Ningbo Tiantai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NTCC。
 
	条二条  本商会是由浙江省天台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商户)等经营性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天台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宁波天台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天台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天台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天台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缴纳会费的天台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审查,报请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中调整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  月 1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天台商会理事会
 
	(本章程修正案,经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宁波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以后生效)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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